你知道以色列定居點不違反國際法的原因嗎?




先訴情由的似乎有理,但鄰舍來到,就察出實情。(箴言18:17)

大約百分之一的以色列籍信彌賽亞的猶太人居住在這些以色列定居點,這裡的數據不是正式的統計數字。 大多數信徒居住在這裡的原因是來自於經濟上的考慮而與神學沒有關係,這些在耶路撒冷或特拉維夫工作或是事奉的信徒們發現他們無法承擔在這些城市居住條件還過得去所需要的費用。在定居點的房價相比較是很低的。無論情況如何,大多數居住在約旦河西岸地區的信徒們會說上帝帶領他們去到那裡。

大多數支持以色列的基督徒明白以色列以及這些西岸地區的定居點的存在是合理的*和以聖經為依據的。對於這一點,我們充滿感恩。然而,這些信徒中只有極少數的人理解在國際法的關鍵領域中以色列的合法權利。因此,大多數信徒無法對那些扭曲法律和否認關鍵事實或是法律現實的挺巴勒斯坦運動做出回應。** 除了指出一些先知預言外,他們無法對國際社會針對定居點的指責做出回應。最終的結果就是越來越多的福音派教會和教派與反以色列和反猶運動站在一起。而這對我們都產生了影響。

關於西岸地區的法律問題固然複雜、一篇新聞簡報篇幅的文章可能無法充分地討論這些問題,但最簡單的基礎知識是需要放膽講出來的。作為信彌賽亞的猶太人律師,我在這裡試圖根據國際法揭開關於以色列定居點的神秘面紗。我認為這篇文章值得你們花5到10分鐘讀一下!(當然,你也可以只看最後的結論部分。)

國際法的慣例是假定歷史上合法擁有和佔領過這片土地的最後一個國家保留著對這片土地的合法地契或擁有權。以色列無可爭議地對西岸地區具有擁有權。但是,針對於以色列,幾世紀之久、民主式的國際法慣例正受到挑戰和被改寫。

就歷史而言,以色列的定居點位於西岸地區,這些領土幾千年來一直屬於猶太民族。羅馬人在第一世紀違法地強迫猶太人離開這片土地。然而,千年後一個小小的猶太人的領土被保留下來了。基於這些關鍵的歷史事實,1922年針對建立一個猶太民族家園的國際聯盟法令明確地包括了西岸地區和約旦在內。這個法令由英國進行管理。 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用謀殺性恐怖活動對於一個猶太國家的前途做出了反應。英國以不合法的方法把猶太人擁有的土地的百分之七十用以建立了一個巴勒斯坦國 (就是現在的約旦),這樣做的目的是希望可以安撫這些巴勒斯坦阿拉伯人。但與此同時發生的是持續不斷的阿拉伯恐怖活動。

聯合國在1945年成立,根據法律聯合國接手了英國的託管。聯合國依舊為了平息這些恐怖活動而(錯誤地並可能是違法地)把西岸地區給了這些阿拉伯人建立了第二個巴勒斯坦國。這些想要佔有整個以色列的阿拉伯人拒絕了這個議案。當一個猶太國家在1948年宣佈建立時,約旦和其他阿拉伯國家聯合一起攻擊她。於是,約旦不合法地征服和佔有了西岸"無人區"。但是約旦沒有在這個地區建立第二個巴勒斯坦國。約旦不但沒有吸納巴勒斯坦人口,而且拒絕給這些人公民權。

在1967年的另一場由阿拉伯國家發起的敵對以色列的戰爭中,以色列在自衛戰中獲得了(有另外說法:解放)西岸地區。在國際法慣例下,當時以色列有合法權利兼併這些本屬猶太民族家園的歷史區域。但是,以色列做出了一個現在看起來讓人遺憾的決定,就是慷慨地採用了國際戰爭法。 那些認為定居點是非法的人通常聲稱他們違反了日內瓦第四公約中戰爭法第49條款或第2條款。但是這樣爭議的說法是通過對該公約的條款進行斷章取義得以持續,這些條款被扭曲地完全面目全非並應用到他們完全不能應用的情況下。

第49條款規定,"佔領國"不得"驅逐或遷移自己的平民進去已經有人居住的領土" 。專用語"已經被居住的領土"是為了防止一個被承認的主權國家遭受到另一個像納粹一樣的種族滅絕的軍事征服和佔領。 但以色列並沒有採取種族滅絕行動。以色列沒有強迫猶太平民搬遷到西岸,也沒有強迫巴勒斯坦平民搬遷出西岸。雖然在少數和極個別的情況下,巴勒斯坦人曾在該地區內被迫搬遷,但是都是基於嚴格與安全有關的防禦而不是出於侵佔。通常以色列會按照日內瓦公約規定的義務補償那些平民。 其次,西岸從來就不是一個主權國家。 1967年以前,它被約旦非法佔領和忽視。只有以色列曾經在歷史上合法擁有過它。

再有,雖然有人說日內瓦公約第二款把武裝衝突法擴展到了以色列的定居點,然而這個條款僅能應用於"兩個或倆個以上有盟約關係的國家"之間的武裝衝突。以色列和約旦在1967年時就西岸地區的問題上沒有盟約關係。所以,日內瓦公約的第二條款在這裡不適用。

結論
約旦河西岸地區是合法但是"有爭議"的領土,對於該地區有各樣相對立的訴求。我不否認在這一爭端中以色列在某些情況下採取的行動有不公義之處。但是根據國際法慣例,以色列更有權擁有包括定居點在內地的土地,原因如下:

1.以色列在歷史上對西岸地區擁有主權;

2.以色列領土的劃分是在國際聯盟的授權之下。

3.事實上,其它國家從未對這些領土擁有過主權;

4.事實上,英國和聯合國在決定以色列建國時將這些領土錯誤地劃分出去;

5.以色列通過合法的自衛戰爭得以收復這些領土;

6.以色列有合法權利保護邊界;和

7. 1995年(奧斯陸協議二)巴以雙邊協議特別保留了對定居點的永久地位的談判,這些談判還未發生。同時,它並沒有特別禁止新建或者擴建定居點。

*這篇文章中提到的"權力"一詞並不意味著擁有任何權利從上帝要求什麼。

**此現象已經引起"法律混戰",這個詞被定義為極端主義通過對傳統西方法律的虛假使用來消弱這些法律所基於的民主。 法律混戰是用來征服一種文化的一種戰爭形式,極端主義通過這個戰爭達成其通過軍事戰爭無法達成的目的。

參考文獻:

http://mfa.gov.il/MFA/AboutIsrael/State/Law/Pages/Israeli%20Settlements%20and%20International%20Law.aspx;

www.whystillcareaboutisrael.com, chapter 10, endnotes mm, nn, oo and references cited therein;

https://firstonethrough.wordpress.com/2014/12/11/the-legal-israeli-settl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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